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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修正

  • 發布單位:公共參與科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中國民國106年2月18日府青公字第1060037132號令發布
中國民國108年3月12日府青公字第1080054427號令修正
中國民國109年1月7日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1號令修正
中國民國110年1月7日府青公字第1100003142號令修正

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鼓勵多元團體推行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及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爰將受補助對象限制放寬,不受人民團體之限制。
二、為與國際志工做出區隔,爰將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變更為國內志工志願服務。
三、現行本府補助國際志工,囿於補助金額,僅能以東南亞國家為主,使國際志工發展受限;且國際志工出團每次約十至十五人不等,補助金額僅能補助三至五人之機票費用,支持性略顯不足。為健全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制度並拓展國民外交、激勵青年志工作為及增加青年志工之專業能力,爰調整原定補助金額,並新增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相關規定。
四、附表2-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改:調整印刷費及攝錄影費/相片沖洗之金額上限及取消講師鐘點費單日授課總時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