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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

  • 發布單位:職涯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轉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俢正摘述如次:詳附件

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爰修正於111年3月31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續提供五年利息補貼。
增訂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之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