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俢正摘述如次:詳附件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爰修正於111年3月31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續提供五年利息補貼。增訂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之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