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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舉辦○○○表演活動,請問青年事務局有提供補助嗎?

  • 發布單位:青年事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有,詳細內容及申請方式請參考「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網站連結:http://bit.ly/2oBGIFs)。
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凡能運用青年創意與專長,辦理或參與具多元文化性質之人才培力、公開競技、公共展演及議題倡導等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二) 本市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符合前點所定之個人。
二、申請須繳交文件:
單位或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 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上述網址連結)。
(二) 參與青年名冊(如附件二)。
(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三、補助原則:
(一) 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者,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在此限。
(三) 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前二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四) 經費編列項目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五)。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活動地區為本國以外及大陸地區。
(二) 學校以外之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申請超過二案。
(三) 活動未呈現具體青年多元文化內容或執行方式。
(四) 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五、核銷程序如下:
(一)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8. 本府核定函影本。
9. 領據正本。
10.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11. 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12. 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13. 成果概況表。
14. 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 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 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即應全部繳回。
(五) 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