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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青年大樹(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案輔導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公共參與科
  • 聯絡人:洪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422-5205轉分機6008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桃園市青年大樹(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案輔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核定

壹、依據
志願服務法辦理。

貳、目的
為加強志願服務業務推展之效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局)期望透過建立青年發展類運用單位管理制度,落實輔導精進措施以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参、實施對象
一、認同並有意願加入本市青年大樹計畫之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各類青年志願服務項目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正式立案團體。
二、鼓勵運用單位廣邀15-35歲青年族群加入志願服務行列,凡該隊志工人數超過三分之二為15-35歲青年,即為青年志工隊。

肆、備案申請辦法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具文,依計畫申請流程【如附件一】檢附下列資料【如附件二】函送本府青年局提出申請: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本資料表(※需蓋印信/關防/圖記)
二、志願服務計畫書
三、立案登記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負責人章)(學校免附立案登記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志願服務人員名冊:人數需20位以上(※若符合本局認定之特殊或專業團體、機構者,志工團隊人數得降為至少10人以上並請敘明原因)。
五、加入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大樹計畫團隊之運用單位職責(權利義務)同意書。(※需蓋關防及負責人蓋章)
伍、運用單位配合本府青年局應辦事項:
項目 依據 說明 期間
繳交本市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年度服務績效報告 志願服務法第19及第7條。
運用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青年局備查,且本府青年局應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或輔導)。
為簡政便民,本府青年局將以各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所提報辦理情形(即年度服務績效報告)作為志願服務評鑑或輔導之初審成績。
每年度2月底前。
繳交本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半年報表 配合衛生福利部定期調查。 每上半及下半年定期於系統填表向本府青年局回報推展志願服務概況。 每年度1月5日前及7月5日前。
參與本市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志願服務法第5條。 為加強聯繫輔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度至少需參與1次。 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支援本府青年局相關活動及其他志願服務相關配合事項
志願服務法第1條。
為整合青年人力資源,發揚志願服務美德,配合本府青年局辦理各項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陸、輔導措施
項目 依據 說明 期間
教育訓練 志願服務法第9條。 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為推廣本市青年志願服務業務,每年度由本府青年局開辦相關訓練課程。 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觀摩研習 志願服務法第5條。 辦理志工團隊觀摩研習,透過參訪及經驗交流,激發本市志願服務熱忱與創新。 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聯繫會報 志願服務法第5條。 每年度由本府青年局辦理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以傳遞本市志願服務重要施政方針及經驗分享交流。 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盤點調查 志願服務法第19條。 本府青年局於每年度彙整各單位報表繳交概況,並針對未繳交單位召開輔導說明會或視需求進行個別輔導。 每年度3至4月彙整單位前年度報表。
諮詢輔導 志願服務法第4條。 本局針對青年發展類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提供電話諮詢或視需求提供實地輔導。 全年度
相關補助 志願服務法第9及第16條。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及意外事故保險。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考核評鑑 志願服務法第19條。 機關應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為瞭解各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成果及鼓勵績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08年1月1日起,以本市青年發展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年度服務績效報告作為評鑑考核初審依據。 每2年辦理1次,計畫執行期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績優評選 志願服務法第19條。 評鑑初審成績達認定分數以上且具特色志願服務方案或特殊服務事蹟之運用單位(依當年度績效評鑑計畫規定),由本府青年局辦理相關評選。獲選之績優運用單位,本府青年局將予以公開表揚及獎勵。 每2年辦理1次,計畫執行依當年度公告時間。































柒、管理方式
本府青年局定期盤點調查運用單位報表繳交概況,相關執行管理措施如下
類別 管理措施 備註
前年度未繳交者。 停止本府青年局各項補助及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觀摩研習報名資格。 相關資格於資料補正後始恢復。
連續2年未繳交且經本府青年局輔導無改善者。 行文通知取消青年大樹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備案資格。 欲再次加入本市青年大樹計畫,須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