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規則
桃園市107年補助各區公所
推動青年參與在地公共事務計畫
壹、目的
桃園市為全臺最年輕的城市,盱衡市內青年世代公民意識快速崛起,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與市內各區公所戮力擘劃青年參與機制,以鼓勵在地青年積極參與各行政區之公共事務,期望透過活動參與,厚植地區人才,並將青年的活力及創意有效導入,活絡區域發展,孕育青年成為本市永續發展的動力。
貳、主辦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事務局)
參、補助對象
本市十三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肆、提案範圍及內容
一、 提案範圍:
以區公所(至多可橫跨兩區區公所,但必須擇一為主體代表)為主體提具活動方案,其計畫主軸應符合整合區域資源推展青年參與在地具特色或文化等性質之公共事務。
二、 提案件數:同一區公所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五案為原則。
三、 活動方案應備正式公文函送青年事務局審核,俟核准後另辦理補助作業;惟補助對象以主要申辦機關為受款代表。
伍、提案程序:
一、 應備文件:檢附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書面資料需以雙面列印及左側雙針裝訂,無需另行膠封。
(一)計畫申請公文函一份。
(二)計畫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三)補助經費切結書一份(附件2)。
(四)計畫書一式三份(附件3,供參考)。
(五)申請表及計畫書電子檔各一份。
二、 計畫書格式可自訂,惟內容應含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書應有封面,並訂有主題(12字以內)。
(二)主辦機關。
(三)計畫緣起(背景說明)。
(四)計畫目標。
(五)計畫概述(限300字內,且完整概述)。
(六)計畫執行方式:
1. 辦理時間、地點、推動方式之內容及實務作法。
2. 如何整合區域資源,有效誘發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3. 延續性計畫研擬續辦方式(如為單次性計畫,則可免述)。
(七)受益(惠)對象。
(八)經費概算表。
(九)預期效益(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三、 受理期間:申請機關應於活動起始日前之一個月(作業時間含例假日,定義以下同)前,備妥正式公文函,並隨函檢送上開相關文件;最晚送件日期不得逾107年11月15日。
四、 送件時間逾期,所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格式者,不予受理;未獲入選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亦不另退還。
陸、執行期間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告日起至107年12月10日。
柒、補助原則
一、 全額補助:區公所未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且經青年事務局審查與青年公共參與有重大關聯者,實際補助經費得全額補助,惟每案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為原則。
二、 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依計畫補助標準表編訂(如附表),並於備註說明支應之用途。倘經核定後,欲調整項目金額時,則須於活動起始日期前3日函送青年事務局同意,且所有項目加總不得超出原核定之總金額。如因緊急、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青年事務局辦理變更者,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先行通知青年事務局,惟仍需於活動起始日後3日補送函文至青年事務局。
三、 若配合市府重大施政或獲中央機關補助為年度之重大活動者,經市長核可後,得不受本點第一項補助金額上限之規範。
捌、審查作業
一、 申請經費為逾四十萬元:青年事務局先就計畫內容依評分項目辦理初審,如符合初審者,另邀集五至七人籌組專案審查會議(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內聘委員則不得敦聘本市各區公所人員擔任,以符公平審查之精神),辦理複審作業(必要時得邀計畫專責人員現場簡報及說明),嗣簽陳市長裁示。如提案內容未符標準,青年事務局得視情形酌量,另輔導重新送件。
二、 申請經費為四十萬元以下:青年事務局依評分項目進行計畫審查作業,嗣簽陳青年事務局局長核定。
三、 評分項目及標準:
項目 | 具體內容 | 占比 |
計畫內容 | 1.計畫目標與執行可行性 2.符合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精神 3.預算編列合理性 | 25% |
計畫執行 | 1.計畫期程控管 2.實務推動方式 3.區域資源整合及連結 4.創意構想 5.媒體整合行銷傳播 | 55% |
預期效益 | 1.計畫之深度與廣度 2.區域公共參與量化及質化效益與回饋 | 20% |
四、 青年事務局得視審查需要,函請提案機關就計畫內容書面補充說明。
玖、須配合之事項
一、 修正提案計畫書:計畫經核准後,如有建議修正事項,應於文到一週內就審查意見修正內容,並重新提送計畫相關資料予青年事務局備查。
二、 受補助之區公所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全部或部分計畫因故未執行,惟有特殊事由,非變更計畫無法執行者,至遲應於原定活動起始日期前3日函報青年事務局重新審查,如補助金額為四十萬元以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如補助金額為逾四十萬元,則須重新陳報市長裁示。但因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青年事務局辦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 核定計畫如有下列情事者,青年事務局得視情節酌予扣減補助金額或取消補助計畫:
(一)計畫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內容辦理及執行。
(二)計畫內容未依預定期程辦理。
(三)全部或部分計畫未按上開計畫變更程序函報青年事務局知悉。
(四)未於規定期限前繳交結案報告並辦妥經費核銷,經青年事務局通知期限,屆期仍未改善。
四、 其他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應派專責聯絡窗口,以利業務聯繫溝通。
(二)各項文宣、多媒體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名稱:「桃園市107年補助各區公所推動青年參與在地公共事務計畫」全名。
2. 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3. 主辦機關:主辦計畫之區公所(如跨兩個區公所,則可聯合掛名承辦機關)。
(三)受補助之區公所,應優先確認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含括提案計畫書及執行計畫所產生之相關成果報告(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影音資料、設計等)等著作財產權,區公所應同意授權予青年事務局,得於5年內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公益出版及非營利活動使用;如有因著作權爭議訴訟者,應由區公所自行處理。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之招標紀錄、契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應於結案核銷時,附於原始憑證後,ㄧ併送青年事務局審核,結算金額應符合本局核予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青年事務局得視需要,提請受補助之區公所提供新聞稿、簡報或參與成果發表等,以利業務推展及經驗分享。
壹拾、經費核銷及結案程序
一、 獲補助之區公所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12月辦理活動者至遲應於107年12月2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成果報告需加裝封面裝訂成冊(下列第六款,裝訂方式不拘,惟光碟需另附於成果報告後),向青年事務局申請辦理核銷撥款結報:
(一)申請結案公文函一份。
(二)收據正本一份。
(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一份
(附件4;如共著者含協辦單位,則須提交授權青年事務局同意書一份)
(四)經費總支出明細表一份(附件5)。
(五)原始支出憑證:請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按公所格式黏貼)。
(六) 成果報告書 (須含成果報告摘要表及目錄-附件6)及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
(七)上述四、六款資料分類建檔,並含活動照片、影音檔等媒體檔存放光碟三份)。
二、 成果報告書格式自訂,惟內容應含括下列事:
(一)計畫概述。
(二)計畫緣起。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執行情形。
(五)計畫執行成效。
(六)計畫建議改善方式。
(七)附錄:
1. 活動照片集錦(必附,請挑選可突顯活動之照片至少十張,並在照片下附上文字說明;照片格式為1,920X1,080以上畫素,檔案大小需1MB以上)
2. 本計畫相關紀錄(必附,如:成案前討論會議、活動期間工作會議、活動檢討會議等)。
3. 其他可突顯活動成果相關資料(如:活動滿意度統計總表、活動滿意度問卷樣稿一份、媒體報導、活動手冊、相關文宣品…等)。
三、 為利計畫執行,獲補助之區公所如需預先申請補助經費,請於活動結束前備函敘明理由向青年事務局申請,惟經費核銷及賸餘款退回仍應於規定時間前辦理完成。
四、 計畫執行款項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等事宜,由區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 經青年事務局審查同意補助之案件,區公所依計畫執行後,實際支出金額未達原訂核給時,則依實際支出撥補款項。
壹拾壹、督導及考核
一、青年事務局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相關補助案之重要參據,如發現區公所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區公所即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由青年事務局依其情節輕重限制申請同質性補助案件一年至二年。
三、活動計畫使用青年事務局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兩年內不受理受補助之區公所申請之相關案件。
壹拾貳、經費預算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查,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壹拾參、注意事項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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