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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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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規則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發布單位:
秘書室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發布日期:
105-01-19
法規生效日期:
105-01-19
法規內容: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桃青秘字第1050000381號公告
一、本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管理本局停車場之使用與員工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提供下列車輛停放:
(一)公務車、員工之車輛、機車及自行車。
(二)進駐本局執行業務單位車輛、機車及自行車。
三、汽車停車位申請順位如下:
(一)本局各科(室)主管以上。
(二)肢體障礙同仁。
(三)本局員工及進駐本局執行業務單位。
四、汽車停車證及地下室遙控器申請,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檢附資料(如附件一)向秘書室提出申請。行車執照之所有人,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者為限。
(二)申請經核准者,需繳納遙控器押金新臺幣五百元整。
(三)停車人員不當毀損或遺失地下室遙控器者,於申請補換發時,由出納併附新臺幣五百元工本費之繳款書收執聯。
五、收費金額及退費方式:
(一)本局秘書室應與獲配汽車停車位之人員訂定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租賃契約書(如附件二)
(二)汽車停車位每輛每月收新臺幣一千元,以按季(一、四、七、十月)計收新臺幣三千元,並於當繳月份十五日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視為放棄承租車位之權利;其餘機車及腳踏車,考量本局週邊機車停車格均未有收費情形,故比照不予收費。
(三)中途退租者,退費依實際停放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並應繳回汽車停車證及地下室遙控器,不得有私自轉讓或由第三人使用之情形,中途加入者,依日數比例收取。
(四)停車租金收入,依規定繳入公庫。
六、使用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停車人員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
(二)停車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者,由本局秘書室收回停車證及地下室遙控器,停止使用停車位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三)領有停車證者,應將停車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資識別;且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謊報遺失。
(四)車輛應停在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處。
(五)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局概不負責。
(六)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若因此造成任何損壞,由停車人員自負全責。
(七)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八)遇特殊狀況需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使用者應予配合。
相關附件: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公告.pdf
  附件二-租賃契約書.doc
附件二-租賃契約書.odt
  附件一-停車證及遙控器申請表.doc
附件一-停車證及遙控器申請表.odt
最後更新日期:10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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