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規則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志工服務規範
發布單位:
秘書室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發布日期:
105-01-15
法規生效日期:
105-01-15
法規內容: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志工服務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桃青秘字第1050000199號公告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府民政志工,規範本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志工隊成員下設隊長1員、副隊長1員,成員以16員為上限。
三、志工值勤時應依輪值時間表服勤並應簽到退,不遲到不早退。志工隊每日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
(一) 上午班9時至12時。
(二) 下午班13時至16時。
四、志工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配戴志工證。
五、志工值勤時請以愛心、熱心、耐心態度服務,語氣並應和藹親切。
六、志工請假應事先向志工隊長提出並填寫請假單,未依規定請假視同曠班。志工請假前應先協調其他志工代班,並告知志工隊長,以便調派機動人力支援。
(一) 志工臨時請假(不含有人代班),每週值班一次者,每半年不得超過三次;每週值班二次者,每半年不得超過六次,餘此類推(並列入志工年度考核參考)。
(二) 無故曠班三次以上,經志工隊長面談後無繼續值勤者,得予終止服務,並收回志工背心(服務證)。
(三) 請假三個月以上者,須申請暫停服務。
七、新進志工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實習三個月,經志工隊長評鑑合格者,取得正式志工資格,本局得依志工年度值勤表核予志工服務時數。
八、不適任之志工由志工隊長面談後得終止其服務。
九、志工於值勤、會議及活動時,除明定親友可參與外,不得攜帶親友等參加。
十、除辦理政令宣導及推動各項服務外,不得藉用本局志工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
十一、 本局志工得享有平安保險、值勤誤餐費及交通費。
十二、 上開志工隊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 本規範陳情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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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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