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12月26日府社團字第1140371134號函辦理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修正草案,該部業於114年9月5日以衛部救字第1141361925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
重點修正說明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修正對照表):
第2條:
該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第3條:
第4條之志工個人獎勵,由該部每年辦理1次;第7條之績優志工團隊獎勵,由該部每3年辦理1次。
第7條:
該部依第19條第2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3年。二、志工人數達年20人以上。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績優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該部公告之。獲給第一項績優志工團隊獎者,6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第8條:
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 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辦理年度5月31日前,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受理。該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6月30日前報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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