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科
  • 聯絡人:劉芝青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業經本府114年7月9日府法制字第1140190019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