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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發布單位:職涯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為鼓勵青創團隊進駐本局青創指揮部,本局修訂「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場地租金表。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桃青職字第105000242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桃青職字第1050005962號令修訂
一、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青年創業基地青創指揮部(以下簡稱青指部)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 本要點所稱本場地,指青指部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辦公室、多功能教室、小型會議室及多功能交流區等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 本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本場地。
五、 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 青指部空間申請方式:
(一) 新創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經審查遴選後方得進駐。
(二) 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亦需經審查遴選後方得進駐。
(三) 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四) 個人會員及進駐團隊招募辦法,由本局另訂之。
本場地租金費用依場地租金表(如附件),由場地營運團隊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青指部合作單位辦理之活動,經本局同意,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 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止契約並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活動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九、 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十、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一、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 有外接本場地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營運團隊同意,不得私自裝接。
(三) 場地使用期間之布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 使用場地之布置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及營運團隊不負保管之責。
(五) 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二、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營運團隊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營運團隊應予追償。
十三、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四、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附件:場地租金表

一、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租金(新臺幣)
1
共同工作空間及創客空間1席
500元/每人每月
備註
1.一般個人會員依上述標準收費,學生會員收費享八折優惠。
2.經審查遴選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收費享八折優惠。
3.以上兩點優惠僅得擇一使用。
二、新創辦公室:
編號
場地名稱
數量
租金(新臺幣)
1
新創辦公室
4
3,500元/每間每月
備註
經審查遴選進駐新創辦公室團隊之成員,得使用創客空間。
三、其餘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租金(新臺幣)
1
多功能教室
40-45人
3,500元/每時段
2
小型會議室
10-12人
1,200元/每時段
3
多功能交流區
80人
4,000元/每時段
4
創客空間
30-35人
3,500元/每時段
備註
1. 本項租金為空間包場費用,非單獨使用1席之費用。
2. 每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上午時段:8時至12時;下午時段:13時至17時);活動逾時一小時以內者,加收二分之一時段之費用,逾期一小時以上未超過四小時者,加收一個時段之費用。
3. 一般個人會員及進駐團隊租用本項空間享五折優惠,學生會員再八折優惠。
4. 進駐團隊每月得免費使用二時段之小型會議室,每月使用超過二時段部分,依前述規定優惠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