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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出國參加比賽、展演或大型國際會議,請問青年事務局有提供相關補助嗎?

  • 發布單位:青年事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青年事務局

有,詳細內容及申請方式請參考「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網站連結:https://goo.gl/5uNKtC)。
一、申請條件
凡參與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之青年、隨隊教練及指導老師。前項所稱之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舉辦者。前項所稱之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應為官方辦理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辦理。青年係指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二)本市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符合前點所定之個人。
二、申請須繳交文件: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參與青年名冊(如附件二)。
(三)補助方案計畫書。
(四)補助經費概算表(依補助經費基準表編列)。
(五)國外主辦單位邀請或參賽證明資料(可為網站資料)。
(六)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及章程影本(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免附);個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七)補助經費切結書。
三、補助原則:
(一)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者,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在此限。
(三)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前二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四)本要點可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編列,請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地點為本國地區。
(二)學校以外之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申請超過二案。
(三)參與純學術性會議或一般性交流活動。
(四)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五、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即應全部繳回。
(五)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